為加強西山廣場的日常管理,營造生態、文明、有序的公共環境,根據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》《城市綠化條例》《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<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>辦法》《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<城市綠化條例>辦法》等法律法規規定,結合本市區實際,制定本暫行規定。
1、凡進入廣場者,必須服從管理,自覺遵守本規定。
2、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擅自在廣場開攤設點經營。
3、未經批準,除老、幼、病、殘者專用非機動車外,其他任何車輛禁止進入廣場(含自行車、人力車)。
4、愛護公共環境衛生,不得隨地吐痰、亂丟垃圾、隨地便溺;不得在廣場發放傳單、廣告紙;不得在廣場傾倒、堆放廢棄物或在廣場地面、建(構)筑物、椅桌、標識牌、燈桿等公共設施、樹木上張貼、懸掛、刻劃、噴涂。
5、愛護公共財物,不得盜竊或破壞廣場的各種公共設施;不得攀折、采挖、踩踏廣場綠化設施,否則造成損失由當事人按價賠償。
6、自覺維護公共安全環境,不得在廣場燃放煙花炮竹、施放孔明燈、焚燒物品;不得攀爬或翻越廣場圍墻、護欄、樹木或其他建(構)筑物等各種公共設施;不得在廣場內溜冰、滑板、打球;不得亂拉亂搭各種電線電纜;噴泉開放期間,要有序觀賞,禁止進入管控區。
7、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廣場。
8、文明游玩,不得在廣場躺臥、露營、燒烤;不得在廣場酗酒猜碼、大聲吵鬧;不得在廣場吊掛、晾曬物品;不得在廣場禁煙區吸煙。
9、任何單位或個人需在廣場臨時開挖、搭架施工作業,或拉掛各種電線電纜、宣傳條幅的,需取得廣場主管部門和廣場管理單位審批同意后,方可實施。
10、禁止在廣場非法集會、游行、示威,或進行黃、賭、毒、傳銷等違法犯罪行為。
11、在廣場舉辦各種文娛、體育、宣傳、演練或商業推介活動,需取得市人民政府和廣場主管部門的批準。所產生的場地費、水電費和設施維護費,由活動舉辦單位承擔,同時負責搞好現場衛生工作。
12、群眾自發組織的健身、娛樂活動,須到廣場管理部門備案,并在規定的時間、區域內開展,否則一律不得開展。具體開放時間及音量限定如下:
上午8:00至11:00;下午6:00至晚上9:30;所產生的音量白天不得超60分貝,晚上不得超50分貝。
13、對違反本暫行規定,擾亂管理秩序的,由廣場管理人員進行勸阻、制止;對不服從管理的,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;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14、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桂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